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玉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有蓋醫院大印及法定代理人小章之聲請狀(貴院聲請狀未蓋法定代理人小章)。
二、相對人李玉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