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41號
上訴人陳政華
被上訴人高毓堃
訴訟代理人李錦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受命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再開準備程序,並由受命法官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至現場履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李怡諄
法官郭文通
法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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