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朝慶
上訴人與陳正一因111年度訴字第792號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90元(計算式:13.10㎡×公告土地現值13,900元/㎡=182,0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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