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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子勳
葉晨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姵伶、吳學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6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4,8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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