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淑慧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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