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佩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誌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9,9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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