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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孫明文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回復原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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