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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林文淑即黃澤森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股票暨現金股利分配協議書上,繼承人林文淑、黃彥琦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釋明繼承人分配之真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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