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沅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嘉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嘉鴻為有權代表沅笙企業有限公司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查悉沅笙企業有限公司現負責人為陳菊屏,非高嘉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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