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林玉婷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被 告 伊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國
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尚有應調查之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稱就所受損害部分尚有證據欲提出但尚未提出,最遲應於本次言詞辯論期日前提出(繕本逕送對造),逾期視為延滯訴訟,不再予以調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