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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霖
陳素香
陳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而為新臺幣(下同)818,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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