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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慶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郁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就其中新臺幣(下同)9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楊凱婷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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