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979,2024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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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周克維
被 上訴 人
即原告陳威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上訴人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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