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985,2024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王秋燕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陳進原 

            陳冠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晏如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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