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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福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章
上訴人與吳秀桂因112年度勞簡字第12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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