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顏總桂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光明
被 告 朱家宏
陳冠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57,0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2年度救字第6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