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原告因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羿鈞科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羿鈞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