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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