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
原 告 陳國明
訴訟代理人 陳佩暄
被 告 王俊卿
丁雲鵬
潘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期日,因颱風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