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
聲請人即債 魏筱茜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陳慧錚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8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逐次作成債權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在案,此有本院112年2月2日公告、債權分配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條文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