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陳育惠
陳郭寶孃
陳育國
陳育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被 告 莊靖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因就兩造間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終止原因及終止日期有再予釐清查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陳育惠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