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補,113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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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廖銘煌
廖銘治


被 告 廖玉琴
廖玉芬
廖翎聿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3人應將自被繼承人廖義太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繼承登記所取得土地及建物等權利依其應繼分(為5分之3)移轉登記予原告2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4,308元(計算式: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23,340,513元×3/5=14,004,30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第二項請求被告3人應將自被繼承人廖義太所繼承取得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依其應繼分(為5分之3)交付予原告2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360元(計算式:建物課稅現值40,600元×3/5=24,360元);
第三項請求確認被繼承人廖義太存放於梓官區農會梓官分部336,599元、梓官郵局1,397,682元及岡山區農會人壽分部38,759元之存款債權為原告2人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73,040元(計算式:336,599元+1,397,682元+38,759元=1,773,040元)。
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01,708元(計算式:14,004,308元+24,360元+1,773,040元=15,801,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1,1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不動產價額(新臺幣)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9 土地面積392.32㎡×公告土地現值52,000元/㎡×1/49=416,34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9 土地面積98.67㎡×公告土地現值52,000元/㎡×1/49=104,711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9 土地面積1,484.05㎡×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2/9=3,165,973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土地面積87.21㎡×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837,216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 土地面積749.61㎡×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1/2=1,199,376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土地面積2,078.04㎡×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6,649,728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8 土地面積1,314.4㎡×公告土地現值9,600元/㎡×1/18=701,013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 土地面積2,996.51㎡×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2/3=6,392,555元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4 土地面積385.57㎡×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1/4=279,538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土地面積473.41㎡×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1,372,889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 土地面積820.17㎡×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3/4=1,783,870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4 土地面積43.45㎡×公告土地現值2,900元/㎡×3/4= 94,504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 全部 建物課稅現值342,800元 合計 23,340,5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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