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補,1131,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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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韓文敬


被 告 柯怡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0,000元(即兩造就系爭房地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附表 編號 種類 標的 權利範圍 備 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 128/10000 2 建物 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1/1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4樓,含共用部分同小段1786建號(應有部分:10000分之141,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二層47,應有部分:10000分之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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