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補,1157,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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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六川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景


一、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利營造興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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