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謝彩玲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叢琳律師
李玲玲律師
朱曼瑄律師
被 告 謝林員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聲請移付調解,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