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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睿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佩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2年度訴字第519號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拍定價格核定為新臺幣6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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