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邱文慧
被 告 楊揚銘即新濠當舖
訴訟代理人 劉嘉凱律師
複代理人 黃鈺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件抵充數額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被告應依本裁定後附通知書所示事項遵期補正、陳報到院,原告應於收受對造之書狀後於庭期前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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