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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粘明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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