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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 訴 人 江楚策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韓○○ 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柯○○ 姓名、住址詳卷
韓○○ 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人民幣15,410元,以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之匯率換算(人民幣1元現金賣出匯率4.456元新台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667元(計算式:15,410元×4.456元=68,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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