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振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訴字第908號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