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2,訴,912,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郭思蘋
被 告 徐彩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