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A1(AV000-A111435)(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2(AV000-A111435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任品叡律師
被 告 劉柏緯
法定代理人 蘇麗蘭
兼
法定代理人 劉俊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憶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