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梁家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王素娥、林文石、林文雄間112年度訴字第954號變更股東名簿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 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 5日
書記官林香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