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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5號
原 告 王秋燕
訴訟代理人 黃雅萍律師
被 告 陳進原
陳冠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複 代理 人 古晏如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11月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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