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繼賢
林茂清
林育民
林明正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俊致
上訴人與林俊致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83,125元(計算式:占用總面積561㎡×公告土地現值33,125元/㎡=18,583,125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63,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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