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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宏森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能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被 告 謝林秀月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因仍有部分事項待函詢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另待函覆後,再通知兩造閱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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