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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告郭盈政
訴訟代理人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新臺幣(下同)346,736元、特休未休薪資346,680元及不當得利445,107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38,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惟其中請求退休金346,736元、特休未休薪資346,680元,合計693,416元,應徵裁判費7,600元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即5,067元(計算式:7,600元×2/3=5,0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19元(計算式:12,286元-5,067元=7,2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3年度救字第3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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