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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永安
代 理 人 鍾俊毅
債 務 人 莊仁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編號本金 (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 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 國)違約金計算方式304,448元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895%113年3月30日起至113年9月29日止0.3895%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0.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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