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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2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羅禾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附表:編號本 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民國)利息截止日(民國)利息計算方式(年利率)001443,170元113年3月20日清償日9.99%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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