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代 理 人 詹皓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淑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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