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46號
債 權 人 古鳳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遲延利息之年利率為多少?(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
二、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