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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麗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麗均於民國108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7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35,979元正未給付,其中135,294元為本金;
68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麗均於民國107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608,513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9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09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75,931元正未給付,其中175,023元為本金;
908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吳麗均於民國107年05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04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9日止累計140,520元正未給付,其中140,154元為本金;
36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5294元 吳麗均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8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75023元 吳麗均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5.9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0154元 吳麗均 自民國113年02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04%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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