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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登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滿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曾滿榮之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定合理期間為加速條款催告或通知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以釋明是否符合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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