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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0號
債 權 人 邱怡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型定型契約,債權人已繳納之金額共計為何,並提出相關繳付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據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型定型契約,其中鑫樂活3.0、一年期,契約期滿日為113年6月30日,請提出台端陳報至今已繳費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繳付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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