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CTDV,113,司促,3860,202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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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穆永昕


邱函惠



一、債務人邱函惠、穆永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穆永昕於民國106年11月至000年0月間邀同債務人邱函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3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81,73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穆永昕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邱函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8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734元 邱函惠、穆永昕 自民國112年11月9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0日止 年息1.65% 001 新臺幣181734元 邱函惠、穆永昕 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1734元 邱函惠、穆永昕 自民國112年12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0日止 年息0.165% 001 新臺幣181734元 邱函惠、穆永昕 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9日止 年息0.265% 001 新臺幣181734元 邱函惠、穆永昕 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3%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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