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80號
債 權 人 HAPPY悅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閔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柏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柏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簽收存證信函信件之簽收簿,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4樓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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