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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登文
債 務 人 羅新哲
羅志鴻
一、債務人羅新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對債務人羅新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羅志鴻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967,373元 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4% 112年6月4日起至112年12月3日止 年利率 0.224% 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0.448% 2 1,531,034元 112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676% 112年6月4日起至112年12月3日止 年利率 0.2676% 112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 0.535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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