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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吳淑英
吳楊鳳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六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797,615元 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4日止 3.025% 112年8月25日起至113年2月24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5.484% 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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