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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蔡易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聖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聖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除Line對話紀錄外,其他得釋明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07,488元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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