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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0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彧
債 務 人 黃友娣即董芳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董芳伃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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